一、依兵役法第35条第1项第1款规定应受常备兵役现役或军事 训练征集之役龄男子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予缓征:
1、高级中等学校及其同等以上学校在校之学生或参与高 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之学生。次依免役禁 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第14条第1项、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 生申请缓征作业要点第2点及第6点第1项规定,高级中等以 上学校在学学生,兵役年龄在十九岁以上,除已由直辖市 、县(市)征兵检查会判定免役体位者外,均应申请缓征 ;经核准缓征之学生,延长修业年限者,学校应于次学期 注册截止之日起一个月内,缮造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名册送 其户籍地直辖市、县(市)政府继续办理缓征。另依内政 部役政署102年3月11日役署征字第1025018170号函示,在 校之学生得予缓征,系役政机关经审查学生在校就学相关 事实后,按权责核定得否缓征,非指学生得依意愿或学校 8 92 第2页, 共2页 装 订 线 得依学生需求而决定申请与否,...有关得否缓征,非仅 以学期注册完成即予核定,应以该期间内是否有在校就学 之事实为核处之依据,以上合先叙明。
2、迩来发现役男个人自行申请短期出境或学校依「役男出境 处理办法」第4条规定推荐役男出国进修后,役男未依规 定期限返国;学校亦未按上述法令规定,查明役男是否有 在校就学之事实,仅以学生未逾学则所规范之修业年限, 以及有办理注册及选课事宜为由,迳为其申办在学缓征, 此举已造成役男以具有学校学籍为由钻法律漏洞,影响兵 役公平,而学校相关承办人员广开方便之门,怠忽职责, 亦有违反「妨害兵役治罪条例」第13、14条之规定。
3、为维兵役公平及恪遵法令规范,避免学校发生缓征申请不 实之情事,请各大专校院及高中职校确认申办缓征之役男 是否确有在校就学之事实,对于办理延修、休复学、中途 离校出国之学生,尤应特别加以追踪处理,如学生虽具有 学校学籍,惟并无在校就学之事实者,请学校即依「高级 中等以上学校学生申请缓征作业要点」申办缓征废止作业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