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兵役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 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予緩徵:
1、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或參與高 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。次依免役禁 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4條第1項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 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6點第1項規定,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在學學生,兵役年齡在十九歲以上,除已由直轄市 、縣(市)徵兵檢查會判定免役體位者外,均應申請緩徵 ;經核准緩徵之學生,延長修業年限者,學校應於次學期 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,繕造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送 其戶籍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繼續辦理緩徵。另依內政 部役政署102年3月11日役署徵字第1025018170號函示,在 校之學生得予緩徵,係役政機關經審查學生在校就學相關 事實後,按權責核定得否緩徵,非指學生得依意願或學校 8 92 第2頁, 共2頁 裝 訂 線 得依學生需求而決定申請與否,...有關得否緩徵,非僅 以學期註冊完成即予核定,應以該期間內是否有在校就學 之事實為核處之依據,以上合先敘明。
2、邇來發現役男個人自行申請短期出境或學校依「役男出境 處理辦法」第4條規定推薦役男出國進修後,役男未依規 定期限返國;學校亦未按上述法令規定,查明役男是否有 在校就學之事實,僅以學生未逾學則所規範之修業年限, 以及有辦理註冊及選課事宜為由,逕為其申辦在學緩徵, 此舉已造成役男以具有學校學籍為由鑽法律漏洞,影響兵 役公平,而學校相關承辦人員廣開方便之門,怠忽職責, 亦有違反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」第13、14條之規定。
3、為維兵役公平及恪遵法令規範,避免學校發生緩徵申請不 實之情事,請各大專校院及高中職校確認申辦緩徵之役男 是否確有在校就學之事實,對於辦理延修、休復學、中途 離校出國之學生,尤應特別加以追蹤處理,如學生雖具有 學校學籍,惟並無在校就學之事實者,請學校即依「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」申辦緩徵廢止作業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