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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介紹
本會沿革概況 (2024.10.01更新)
本會創立於2004年,經本所第四任所長齊茂吉教授應校方指導先行籌備,於第五任所長吳振漢教授接任時正式成立,由本所專92年班梁顥曦學長擔任第一任會長。2013年,第八任所長李力庸教授推動本會進行改選,由本所專94年班林煒舒學長接任第二任會長。在會務進展方面,除了例行的所友會業務之外,陸續完成畢業所友的畢業資料調查,加強所友之間的聯結。在推廣本所學術名譽的宣傳上,加強網路媒體宣傳效果的運用,讓有意願報考研究所者能將本所列入選項。同時加強對桃園市的教育體系,宣傳本所的卓著的學術聲望,以及學習歷史的眾多好處,並結合各大學的USR系統,進行有利於招生的宣傳。
(本段由林煒舒執筆)
2024年,為本會創立20週年,現任所長皮國立教授為因應AI數位時代浪潮,推動本會改選。希冀延攬不同學科出身的傑出所友領導本會,打破領域隔閡,並調整本會組織結構,強化運作量能。經過遴選,由本所108年班連茂順學長繼任第三任會長,期在既有的成果基礎上,將本所能見度延伸至社會各階層,並面向不同領域的優秀菁英招手,鼓勵報考本所,為本所學術研究推展再創新猷。
(本段由李明憲代筆)
組織章程
審核時間:113/09/29
公告時間:113/10/01
壹、 總則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「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所友會」,簡稱為中大歷史所
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,本會英文名稱為『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
Graduate Institute of History, National Central University,
Taiwan』,縮寫為NCUHIS-ALUMNI。
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,本會英文名稱為『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
Graduate Institute of History, National Central University,
Taiwan』,縮寫為NCUHIS-ALUMNI。
第二條:本會依校方指導於2004 年籌組成立,為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係促進歷史學術及專業之研究,協助母所及所友之發展,增進交流
以連繫所友感情,凝聚向心力,共同致力於拓展所務發展之相關事
宜為本會宗旨。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(以下簡稱本所)。
第四條:本會任務如下:
係促進歷史學術及專業之研究,協助母所及所友之發展,增進交流
以連繫所友感情,凝聚向心力,共同致力於拓展所務發展之相關事
宜為本會宗旨。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(以下簡稱本所)。
第四條:本會任務如下:
一、聯絡會員、出版或發布會訊。
二、促進所友間在事業、職業、學業上之互助合作。
三、有關會員之康樂活動及福利事項。
四、協助本所所務發展及各種活動事項。
五、每年定期召開乙次會員大會或辦理所友回娘家、走讀活動。
貳、 會員
二、促進所友間在事業、職業、學業上之互助合作。
三、有關會員之康樂活動及福利事項。
四、協助本所所務發展及各種活動事項。
五、每年定期召開乙次會員大會或辦理所友回娘家、走讀活動。
第五條:在學生或曾於本所碩士班及在職專班畢(肄)業及外籍交換生、學
分班修業生、任教老師及擔任教職員者,皆為本會之基本會員。
第六條:凡贊同本會宗旨,贊助本會工作,且不具基本會員資格之個人或團
體皆為本會之協力會員(包含所友直系親屬)。
第七條:凡有傑出成就,由本所所務會議或本會幹部開會決議,經二分之一
與會人員贊成,即為本會之榮譽會員,並頒發榮譽狀乙幀以表彰其
成就。另曾擔任本會各級幹部或顧問職務任滿者,亦為榮譽會員。
第九條:凡捐款(含累積)達一定金額者,即為本會之贊助會員,並依據其贊
助金額級距,核予不同獎勵,獎勵辦法依施行細則另案辦理之。
第十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之義務。若有違反法令、章
程或怠忽職守時,得經本所教師或本會幹部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
停權處分。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亦得經本所教師或本會幹部開
會決議予以公告除名。
分班修業生、任教老師及擔任教職員者,皆為本會之基本會員。
第六條:凡贊同本會宗旨,贊助本會工作,且不具基本會員資格之個人或團
體皆為本會之協力會員(包含所友直系親屬)。
第七條:凡有傑出成就,由本所所務會議或本會幹部開會決議,經二分之一
與會人員贊成,即為本會之榮譽會員,並頒發榮譽狀乙幀以表彰其
成就。另曾擔任本會各級幹部或顧問職務任滿者,亦為榮譽會員。
第九條:凡捐款(含累積)達一定金額者,即為本會之贊助會員,並依據其贊
助金額級距,核予不同獎勵,獎勵辦法依施行細則另案辦理之。
第十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之義務。若有違反法令、章
程或怠忽職守時,得經本所教師或本會幹部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
停權處分。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亦得經本所教師或本會幹部開
會決議予以公告除名。
參、 組織
第十一條:本會以本所為最高決策機構,幹部均為無給榮譽職,設會長乙職
領導本會,由本所現任所長遴選優秀會員直接委任之,自任職日
起算任期參年,頒發任命狀乙幀,並於本所官方網站公告週知。
會長對內綜理監督本會會務,對外為本會全權代表,應於每次辦
理會員大會時報告會務。
第十二條:本會下設副會長貳員、總幹事壹員,由會長提名經所長同意任命
之,自任職日起算任期參年,頒發任命狀乙幀,同於本所官方網
站公告週知。副會長與總幹事負責協助會長處理執行本會各項會
務,會長與副會長互為職代,副會長與總幹事互為職代。
第十三條:為推展本會業務,本會得設顧問若干人,經所務會議或會長遴選
推薦適當會員,由會長敦聘之。本會可視會務需求由會長增聘執
行秘書及特別助理等職,負責本會與本所各項事務之合作協調。
領導本會,由本所現任所長遴選優秀會員直接委任之,自任職日
起算任期參年,頒發任命狀乙幀,並於本所官方網站公告週知。
會長對內綜理監督本會會務,對外為本會全權代表,應於每次辦
理會員大會時報告會務。
第十二條:本會下設副會長貳員、總幹事壹員,由會長提名經所長同意任命
之,自任職日起算任期參年,頒發任命狀乙幀,同於本所官方網
站公告週知。副會長與總幹事負責協助會長處理執行本會各項會
務,會長與副會長互為職代,副會長與總幹事互為職代。
第十三條:為推展本會業務,本會得設顧問若干人,經所務會議或會長遴選
推薦適當會員,由會長敦聘之。本會可視會務需求由會長增聘執
行秘書及特別助理等職,負責本會與本所各項事務之合作協調。
肆、 會員權益
第十四條:本會會員可直接以書面或口頭方式,針對各項會務提案建陳及共
同參與討論研議。
同參與討論研議。
伍、 實施與修正
第十五條:本組織章程經本所所務會議審核后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